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16號行政法規《二零一六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醫療券可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取得。
二、根據第11/2016號行政法規《二零一六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將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簽署移轉聲明書和將之交予被背書人。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在醫療券上簽署確認。
四、如支付予私人衛生單位的金額低於醫療券的面值,受益人不得要求返還差額。
五、參與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每月須將經使用的醫療券送交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六、衛生局最遲須自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就醫療券作出結算。
七、所有關於醫療券給付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八、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九、核准醫療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