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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8/2016號行政法規

修改 《有關零售肉類、 漁獲、 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

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的《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第一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要件)

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的場所須符合下列全部要件,方可獲發牌照:

a)符合法律或市政規章所要求的物料、清潔衛生及售賣條件;

b)對擬開設場所的地點的環境不構成或不致受到負面的影響。

第八條

(運作時間)

本規章所涵蓋的場所的運作時間由民政總署制定。”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的《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