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在澳門漁人碼頭內的遊艇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在有需要時運作。
三、第一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僅供乘坐遊艇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使用。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