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201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16

刊登日期:

2016.2.29

版數:

124

  • 任命一名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  
    相關類別 :
  • 初級法院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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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簡靜霞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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