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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簡靜霞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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