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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16號法律

修改第2/2004號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第8/201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附件的傳染病表所載的第二類疾病清單,由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者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二類 可在人與人之間傳播的疾病*2

國際疾病分類
第十版編碼
疾病
A01-A02 傷寒、副傷寒及其他沙門氏菌感染
A03 志賀菌病(包括細菌性痢疾)
A04.3 由腸出血性大腸埃希氏菌引起的感染
A06 阿米巴病
A08.0 輪狀病毒性腸炎
A08.1 由諾沃克因子引起的急性胃腸炎
A15-A19 結核病
A22 炭疽
A30 麻風
A36 白喉
A37 百日咳
A38 猩紅熱
A39 腦膜炎球菌感染(有或無腦膜炎)
A50-A64 性傳播感染
A80 急性脊髓灰質炎
A81 克雅二氏病(亞急性海綿狀腦病)
A82 狂犬病
A90-A91 登革熱
A92.8 寨卡病毒病
B01 水痘
B05 麻疹
B06, P35.0 德國麻疹[風疹],包括先天性德國麻疹
B08.4-B08.5 腸病毒感染
B15-B19 病毒性肝炎
B20-B24, Z21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B26 流行性腮腺炎
B30.3 急性流行性出血性結膜炎
B50-B54 瘧疾
J10-J11 流行性感冒

*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改文本。

2.這類傳染病通過呼吸道或消化道在人與人之間直接傳播,或通過其他受感染的媒介在人與人之間傳播;對這類傳染病的患者及接觸者,可能需要暫時隔離及/或避免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