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8/201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7/2005號行政法規第19/2007號行政法規第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載有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的附件B,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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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

治安警察局人員編制

表一

指揮部

職位 職位數目
警務總監 1
副警務總監 2

表二

高級職程

職位 職位數目
警務總長 10
副警務總長 26
警司 58
副警司 59

表三

基礎職程

職位 職位數目
普通 音樂 機械 無線電
警長 195 6 2 3
副警長 359 12 6 6
首席警員 861 37 12 12
一等警員/警員 3600 15 30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