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栢港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由第1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二、廢止第50/2000號行政命令。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第二個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