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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15號行政法規

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規範船舶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以及隨船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人員的管理事項。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座標並經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行政區域圖所劃定的範圍。

第三條

船舶通行

一、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且不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目的地的船舶,須遵守海事當局所制定的航行規則。

二、上款所指船舶上的人員無須辦理入境和離境手續。

第四條

隨船人員

一、獲海事當局許可停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船舶,其隨船人員在未辦理入境手續前,必須逗留於船舶上或經主管當局指定的範圍。

二、上款所指的範圍,由主管當局以告示形式予以公佈。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