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21/201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特刊

刊登日期:

2015.12.20

版數:

3-4

  • 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
相關法規 :
  • 第4/2003號法律 - 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若干廢止。
  • 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中文本及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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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海事規章 - 海事及水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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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1/2015號行政法規

    訂定船舶通行及船舶上人員的規範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規範船舶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以及隨船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人員的管理事項。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是指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座標並經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行政區域圖所劃定的範圍。

    第三條

    船舶通行

    一、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且不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目的地的船舶,須遵守海事當局所制定的航行規則。

    二、上款所指船舶上的人員無須辦理入境和離境手續。

    第四條

    隨船人員

    一、獲海事當局許可停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管理範圍內水域的船舶,其隨船人員在未辦理入境手續前,必須逗留於船舶上或經主管當局指定的範圍。

    二、上款所指的範圍,由主管當局以告示形式予以公佈。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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