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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嬰兒配方奶粉中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嬰兒配方奶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行政法規適用於嬰兒配方奶粉於包裝後直至啓封前的任何粉狀終產品。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嬰兒”是指十二月齡或以下的人;
(二)“嬰兒配方奶粉”是指一類可滿足嬰兒從出生至可適當輔食餵養的最初數月的營養需求而特別配製的粉狀母乳替代品;
(三)“致病性微生物”是指可能會引致食物中毒的微生物,包括可在食品內釋出毒素的微生物,或使腸道受感染而令人發病的微生物。
限量標準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規定。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致病性微生物 | 限量 |
阪崎氏腸桿菌(克洛諾菌屬) | 不得檢出 |
沙門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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