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一切所需權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與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世界旅遊組織合作備忘錄》。
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