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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52/201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以下經營電動或機動博彩機之博彩的地點經營兌換櫃檯:

(一)在“皇都酒店”內的“摩卡皇都”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二)在“新麗華酒店”內的“摩卡新麗華”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三)在“駿景酒店”內的“摩卡駿景”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四)在“通商新街”的“摩卡內港”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五)在“廣發商業中心”內的“摩卡廣發”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六)在“澳門旅遊塔會展娛樂中心”內的“摩卡旅遊塔”經營兩個兌換櫃檯;

(七)在“金龍酒店”內的“摩卡金龍”經營兩個兌換櫃檯。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