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葡萄牙共和國部長委員會主席團簽訂檔案領域合作備忘錄。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三、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