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2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49/2010號及第3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續期,附於第9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准“廣星傳訊有限公司”在不具備本身的公共電信網絡及頻率的情況下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的第1/2002號虛擬流動網絡經營者許可的第五條款現更改如下:
一、......
二、權利人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付相等於許可範圍內所提供的服務經營的毛收益百分之五的年度費用。有關的費用按季清繳,並於相關季度完結後的六十天內支付。
三、......
四、......”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