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廢止第34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
二、上述批示的第八款及第十款分別改為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Saab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提供澳門船舶交通管理系統保養維修服務及增加系統監察設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Saab Technologies (Hong Kong) Limited"訂立「提供澳門船舶交通管理系統保養維修服務及增加系統監察設備」的合同,金額為$6,037,000.00(澳門幣陸佰零叁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002,000.00 |
2016年 | $ 3,633,000.00 |
2017年 | $ 1,402,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七章第一組「海事及水務局」內經濟分類「02.03.01.00.05各類資產」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飛灰存放區的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7,950,000.00(澳門幣柒佰玖拾伍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5,300,000.00 |
2016年 | $ 2,650,0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0、次項目8.044.102.0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筷子基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筷子基公共房屋社會設施裝修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544,200.00(澳門幣叁佰伍拾肆萬肆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594,000.00 |
2016年 | $ 2,950,200.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4、次項目5.020.149.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民康醫療集團有限公司「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提供學校健康促進人員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民康醫療集團有限公司訂立「2015/2016及2016/2017學校年度為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提供學校健康促進人員服務」的合同,金額為$6,980,688.00(澳門幣陸佰玖拾捌萬零陸佰捌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1,163,448.00 |
2016年 | $ 3,490,344.00 |
2017年 | $ 2,326,896.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三組「公立學校」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輕軌一期氹仔段——環境監控」延續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輕軌一期氹仔段——環境監控」延續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754,365.00(澳門幣貳佰柒拾伍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 566,800.00 |
2016年 | $ 1,623,400.00 |
2017年 | $ 564,165.00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8.051.148.5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