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3/201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2/2015

刊登日期:

2015.8.10

版數:

666-672

  • 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相關法規 :
  • 第1/2015號法律 -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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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5號行政法規

    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七條第四款及第八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及其專責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第二條

    委員會的組成

    一、委員會由十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七名為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其餘六名為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

    二、屬私營部門的成員應具有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的適當經驗,且為該等範疇公認傑出及具備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士。

    三、評估上款所指的適當資格,須按照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

    四、主席及副主席分別從公共行政當局代表及屬私營部門專業人士的成員中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五、在上款所指的批示中須同時委任委員會其他成員及其候補人。

    第三條

    任期

    一、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二、委員會成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會成員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無合理理由缺席會議三次,不論全體會議或專責委員會會議亦然;

    (二)在一任期內,兩次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事實作出通知。

    三、因委員會成員喪失資格或放棄委任而出現的空缺,應自出現空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補,而有關任期於被替代成員的原任期屆滿之日結束。

    第四條

    主席的職權

    一、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向全會宣佈有關結果;

    (五)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

    (六)建議全會通過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七)跟進專責委員會的運作;

    (八)建議全會設立新的專責委員會,以及變更或撤銷現有的專責委員會;

    (九)決定是否接納委員會成員缺席全體會議的解釋;

    (十)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職權授予副主席。

    第五條

    副主席的職權

    委員會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在主席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第六條

    成員的義務

    委員會成員尤其具以下義務:

    (一)出席全會及所屬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列席其他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三)審議議程內的事項;

    (四)對因擔任委員會成員職務而獲悉的非公開事實、資料、會議的內容保守秘密;

    (五)不得利用委員會所製作、討論或審議的非公開文件或研究為己圖利,亦不得將之向第三人洩露。

    第七條

    委員會的運作

    一、委員會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

    二、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定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全體會議

    一、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全體會議的召集書、議程及有關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三日送交委員會成員。

    三、全體會議須在五分之四的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四、主席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五、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有會議上發生的所有事情的摘要,尤其是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獲邀請列席的人士、議程、審議事項、作出的決議以及相關表決的形式及結果。

    六、全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但表決是以秘密投票方式進行者除外。

    第九條

    專責委員會

    一、設立下列專責委員會:

    (一)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

    (二)登記委員會。

    二、各專責委員會設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從有關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

    三、經主席建議,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由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

    第十條

    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

    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具下列職權,但不影響有關適用法規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對登記為實習導師的申請作出決議;

    (二)審查實習申請人的學歷;

    (三)對參加實習的申請作出決議;

    (四)按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對豁免實習的申請作出決議,以及對是否錄取參加考試作出決議;

    (五)統籌持續進修及實習期內的相關培訓活動;

    (六)對實習員完成實習後是否獲錄取參加考試作出決議;

    (七)對實習及持續進修制度作整體評估;

    (八)認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實體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

    (九)就全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十)執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第十一條

    登記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具下列職權,但不影響有關適用法規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一)審查登記申請人的學歷及適當資格;

    (二)組織認可考試;

    (三)編寫不同專業範疇的筆試試題;

    (四)評核申請人的技術知識;

    (五)對登記申請作出決議;

    (六)發出專業證明;

    (七)對註銷登記作出決議;

    (八)就全會交予的事宜作評估、研究及發表意見;

    (九)執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第十二條

    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及副協調員的職權

    一、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專責委員會,尤其在委員會主席前代表專責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專責委員會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專責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及向專責委員會宣佈有關結果;

    (五)決定是否接納專責委員會成員缺席專責委員會會議的解釋;

    (六)行使本行政法規或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專責委員會協調員可將其職權授予副協調員。

    三、專責委員會副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協調員,並在協調員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協調員;

    (二)行使協調員授予的職權。

    第十三條

    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一、專責委員會按相關協調員基於應審議事項的緊急性而作出的召集舉行會議。

    二、專責委員會會議的召集書、議程及有關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三日送交有關專責委員會的成員。

    三、專責委員會會議須在最少三分之二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四、專責委員會的協調員可邀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議題有認識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專責委員會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五、專責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

    第十四條

    秘書

    一、全會及各專責委員會均設一名秘書,其須列席會議但無投票權。

    二、委員會主席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建議下,從該局的工作人員中委任全會及各專責委員會的秘書及其代任人。

    三、全會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按主席的指示編製委員會全體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二)確保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意見草案的寄送;

    (三)執行由主席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四、專責委員會秘書具下列職權:

    (一)按相關協調員的指示編製專責委員會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

    (二)確保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意見草案的寄送;

    (三)執行由相關協調員指派及委員會內部規章所定的其他職務。

    第十五條

    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一、為考慮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有關的通知及申請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但如迴避事由或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的依據僅在會議中出現則除外。

    二、在討論引致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事項期間,被宣告須迴避的委員會成員,又或已對其作出免除參與會議的決定或聲請迴避理由成立的決定的委員會成員應離開會議室;會議紀錄應載明此事。

    第十六條

    合作義務

    委員會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對實現委員會宗旨屬必要的資料。

    第十七條

    提供勞務

    委員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勞務,尤其是為進行專項研究、籌備認可考試以及設計、組織及籌備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出席費

    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秘書,以及第八條第四款及第十三條第四款所指的獲邀人士,有權就列席委員會全體會議及專責委員會會議依法收取出席費。

    第十九條

    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

    第二十條

    負擔

    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由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款項支付。

    第二十一條

    內部規章

    委員會須在開始職務後隨即制定並核准其內部規章,有關規章尤須包括以下規則:

    (一)缺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委員會會議的通知及解釋;

    (二)適用於委員會成員的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第二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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