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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七十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旨在訂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第二條

資訊系統

一、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各項程序的手續,採用電子工具及資訊系統,以資訊方式進行。

二、資訊系統尤須具有以下功能:

(一)收發參加實習申請、登記申請、註冊申請、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申請,以及文件、通知;

(二)讓利害關係人查詢程序的狀況;

(三)結算應繳費用、繳付有關費用和發出相關收據;

(四)管理和計算程序規定的期限;

(五)在程序規定的期限快將屆滿時發出到期提示;

(六)登記、管理和提供關於程序的統計資料;

(七)建立資料庫,將輸入系統的全部資料備份,並設定用戶的個人檔案、控制存取及有關授權;

(八)公佈資料,尤指資格認可、登記、註冊、培訓的資料。

三、資訊系統的功能尚包括拒絕可導致指令出現錯誤或缺陷的操作。

四、資訊系統,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資訊系統未運作前,或當其因技術方面的原因而未能使用時,採用紙張載體進行各項程序的手續,並由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和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表格。

六、經第一款所指的資訊系統以電子工具提交申請及其他資料和作出通知,應附同合格電子簽名證書。

第三條

個人資料的處理

在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確立的原則下,委員會和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行使本行政法規及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所賦予的職權的必要範圍內,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和互聯。

第二章

資格認可和登記的程序

第一節

實習

第四條

標的

實習旨在進行職前訓練,不僅涉及將在學校教育取得的知識與實際應用的經驗相結合,尚包括認識在道德、法律、經濟、環境、安全及一般管理等從事職業方面的限制約束。

第五條

實習的構成

一、實習分為兩部分:

(一)實踐部分;

(二)理論部分,包括職業道德的強制性培訓。

二、理論部分包括參加強制性及任意性培訓活動,並應於實踐部分的期間完成。

三、培訓活動的時數,由實習規章訂定。

第六條

進行實習

進行實習,須在一名相關專業範疇的建築師、城市規劃師或工程師指導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建築、城市規劃或工程的事務所,又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公司為之。

第七條

導師

一、導師應為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效註冊的建築師、景觀建築師、土木工程師、消防工程師、電機工程師、機電工程師、機械工程師、化學工程師、工業工程師或燃料工程師,又或為在委員會登記的城市規劃師、環境工程師或交通工程師,並須以簡歷證明其具備至少五年相關專業範疇的實務經驗。

二、導師不得同時指導多於三名實習員。

三、導師應隸屬於將提供實習場地的實體。

第八條

導師的登記

一、符合上條第一款所定要件的利害關係人應向委員會申請登記為導師,該申請須經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通過。

二、組成登記申請所需的文件,由實習規章訂定。

三、委員會在其網頁公佈已登記導師的名單。

第九條

申請參加實習

一、申請參加實習,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填妥的由委員會提供的表格;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三)取得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以及詳列學科和有關成績的學歷證明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四)將提供實習場地的實體的接納聲明;

(五)導師的接納聲明;

(六)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認為對妥善審議申請屬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如申請人已提交一切所需文件和繳付有關費用,申請方視為已獲接收。

第十條

作出決議的期限

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須自接收參加實習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對有關申請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開始實習

實習自申請人獲悉其參加實習的申請獲批准之日起開始。

第十二條

中斷實習

一、導師及實習員須將中斷實習超過六十日的一切情況通知委員會。

二、屬上款所指的情況,委員會可決定延長實習期。

三、如發生第一款規定的中斷實習的情況且實習員不履行通知義務,其應重新參加實習,但具合理解釋的例外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更換實體或導師

一、實習員可以具理由說明的申請書要求委員會批准更換實體或導師。

二、有關申請應附同一份由原導師就實習員的表現作出評核的報告、以及第九條第一款(四)及(五)項規定的文件。

三、如有關申請獲批准,實習員應將上款所指的報告副本交予新導師。

第十四條

評核實習

一、實習期結束,實習員須向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所擔任職務的詳細報告,尤須列明曾協助或執行的工作。

二、導師同時須就實習員的表現撰寫意見,並將之送交委員會。

三、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審議以上兩款所指的文件,並議決是否錄取實習員參加考核。

四、如評核不及格,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應作出具理由說明的報告,並指明實習出現的錯漏或缺陷。

五、上款所指的評核報告內,尚應指定實習員為彌補所出現的錯漏或缺陷而須遵守的期限及條件。

六、如實習員未遵守上款的規定而要求延長實習期但不獲批准,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須指定其重新參加實習,且須自作出決議五日內通知實習員。

第二節

考試

第十五條

認可考試

一、認可考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由登記委員會指定。

二、各專業範疇的考試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包括筆試及專業面試。

第十六條

筆試

筆試範圍包括各專業範疇的特定內容,以及與所從事相關職業有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及規章。

第十七條

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範圍涉及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內容,並可包括實際個案的解決方法。

第十八條

公佈

一、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指的筆試及專業面試的通告,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通告除須註明筆試及面試的考試日期、時間、地點外,尚須包括考試大綱、典試委員會的組成,並指明投考人可使用的一切參考資料和輔助工具。

二、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最後結果的通告,亦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第三節

登記

第十九條

登記申請

一、申請登記,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填妥的由委員會提供的表格;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三)履歷;

(四)刑事紀錄;

(五)登記委員會認為對妥善審議申請屬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屬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情況,申請登記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填妥的由委員會提供的表格;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三)在公共行政當局連續任職至少三年的證明文件,其內須詳列所任職務;

(四)取得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以及詳列學科和有關成績的學歷證明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五)認可考試及格的證明文件;

(六)履歷;

(七)刑事紀錄;

(八)登記委員會認為對妥善審議申請屬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三、屬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情況,申請登記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填妥的由委員會提供的表格;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三)於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公佈之日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證明文件;

(四)如於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公佈之日仍未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者,須附同取得該法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的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以及詳列學科和有關成績的學歷證明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五)如於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公佈之日仍未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者,須附同繳付職業稅的證明文件或勞動合同或公共行政當局實體發出的聲明;

(六)履歷;

(七)刑事紀錄;

(八)登記委員會認為對妥善審議申請屬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二十條

專業證明

一、登記後須發出經委員會主席簽署的相關專業證明。

二、專業證明的式樣須經登記委員會建議,獲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第二十一條

費用

一、下列行為須繳付費用:

(一)申請參加實習;

(二)參加認可考試;

(三)申請登記;

(四)申請補發專業證明。

二、上款所指費用的金額,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的收費表訂明。

三、第一款所指的費用,應於遞交申請時繳付。

四、各項費用的金額,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調整。

第三章

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程序

第二十二條

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為執行下列職務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辦理註冊:

(一)計劃編製;

(二)工程指導;

(三)工程監察。

二、技術員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須取得委員會發出的專業證明。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註冊

一、執行上條第一款所指職務的技術員申請註冊,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提交申請書,申請書須列明申請人的身份資料及住所。

二、上款所指的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填妥的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的表格;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三)專業證明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四)財政局發出關於申請人於最近五年無拖欠已結算的稅捐及稅項的證明文件;

(五)履歷;

(六)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保險單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七)遵守和履行土木工程範疇的法律、規章及技術的規定的責任書。

三、執行上條第一款所指職務的公司申請註冊,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提交申請書,申請書須列明公司的商業名稱、住所或常設代表處及其法定代表的住所,並由具權力約束申請公司的人簽署,有關簽名須作公證認定,以確認簽署人的身份。

四、上款所指的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一)載有公司一切登記資料的商業登記內容證明;

(二)受聘於公司的技術員名單;

(三)財政局發出關於公司於最近五年無拖欠已結算的稅捐及稅項的證明文件;

(四)社會保障基金發出關於公司的社會保障供款狀況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

(五)公司的業務簡歷;

(六)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十八條第二款所指保險單的影印本,並出示其正本;

(七)遵守和履行土木工程範疇的法律、規章及技術的規定的責任書。

五、公司註冊,並不免除受聘於該公司的技術員辦理相關註冊的責任。

六、為妥善審議申請,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或作出說明。

七、以上數款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審議申請

審議申請,須按上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遞交的文件為之。

第二十五條

作出決定的期限

自接收有關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應對註冊申請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註冊續期

一、註冊續期,須於註冊有效期屆滿的曆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

二、續期申請,須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審議;如屬技術員,應遞交已完成持續進修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註冊費用

一、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辦理註冊或註冊續期,須繳付費用,其金額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所載的收費表訂明。

二、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費用,應於獲通知有關申請獲接納後十五日內繳付。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已繳付費用的收據可作為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

自行中止或註銷

一、申請中止或註銷註冊,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提交申請書。

二、如中止或註銷註冊,已繳付的費用概不退還。

第二十九條

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及公司的名單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應經常更新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執行各項職務的已註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和公司的名單,該名單應包括相關名稱、註冊編號及有效期。

二、已註冊的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個別檔案尤應載有下列資料:

(一)與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相關的資料,尤指組成註冊或註冊續期申請的文件;

(二)列明與註冊職務有關的一切事項;

(三)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規定的違法行為及處罰紀錄。

三、已註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的名單,須公佈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

第四章

持續進修及特別培訓活動

第一節

持續進修

第三十條

持續進修的概念

持續進修,是指技術員可取得和發展適合其執行專業職務以及提高其專業、個人質素的能力及才幹,並更新從事職業所取得的知識的過程。

第三十一條

已註冊技術員的持續進修

一、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技術員,應為註冊續期而參加持續進修活動;但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生效後的首次續期除外。

二、上款規定亦適用於曾申請中止或註銷註冊,又或註冊失效,而申請取消中止或重新註冊的技術員。

第三十二條

持續進修活動

一、修讀培訓課程以及參加講座、研討會或工作坊,均視為持續進修活動。

二、證明參加培訓活動,須以培訓實體發出載有活動期間的出席證明為之。

三、除參加第一款所指的活動外,擔任導師的職務亦可計入持續進修時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連續滿一年,相當於培訓十二小時;

(二)不足一年,按比例計算。

第三十三條

培訓實體

一、除委員會外,公共及私人實體,尤指高等教育機構、專業團體、職業培訓公司或其他外地同類實體,亦可舉辦培訓活動。

二、上款所指實體舉辦的培訓活動,須經委員會認可。

第三十四條

持續進修活動的認可

一、為認可的效力,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應按有關計劃內容的科學、技術水平評估持續進修活動。

二、培訓活動計劃,尤應包括關於培訓員或講者、舉行日期及地點,以及培訓時數的資料。

三、培訓實體或技術員,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舉行之前或之後,向委員會申請認可有關活動。

四、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具職權編製培訓實體和獲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的名單,並應將名單連同關於培訓實體、參加條件及活動時數的其他資料公佈於委員會的網頁。

第三十五條

持續進修活動出席證明

培訓實體須按技術員的出席率,於各進修活動結束時發出證明,其內應載有出席時數及倘有的所得成績。

第二節

特別培訓

第三十六條

適用範圍

一、於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生效之日仍未註冊或註冊未滿一年的技術員,應根據該法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在註冊或註冊續期前參加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辦的特別培訓活動。

二、特別培訓可延伸至其餘已註冊技術員,有關培訓時數可視作持續進修時數。

第三十七條

內容

特別培訓活動的內容,尤其包括關於編製計劃、指導工程和監察工程的行政程序,以及適用的法例及技術規章。

第三十八條

與其他實體合作

土地工務運輸局可要求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合作舉辦特別培訓活動。

第五章

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九條

職權

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具職權決定提起程序、指定預審員和科處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

第四十條

酌科處罰

一、罰款是按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其所造成的損害、違法者的過錯、所取得的利益及其以往的行為確定。

二、酌科中止註冊的附加處罰須考慮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

第四十一條

製作實況筆錄

一、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土地工務運輸局須製作有關的實況筆錄。

二、實況筆錄應載有違法者的身份資料、發現違法行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違法行為的簡述,並指出所違反的法律規定、適用處罰和其他有用資料。

三、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可透過拍照或錄影取得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程情況的影像,該等照片或影片應作為實況筆錄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二條

實況筆錄的程序

一、須通知違法者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書面辯護和在該期間內提供相關的證據方法,有關通知須指明不接納逾期提交的辯護或證據。

二、上款所指的通知應載有所作出的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處罰。

三、接收違法者的辯護或提交辯護的期限屆滿後,預審員應採取對確定事實事宜屬適當的措施。

四、預審員可聽取違法者的陳述,並將之作成筆錄。

五、完成案卷的預審後,預審員應於三十日內編製一份具理由說明的簡明報告,其內載明實質存在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定性及嚴重程度、所違反的法律規定,以及認為合理的處罰或因指控不成立而建議將卷宗歸檔。

六、完成報告後,卷宗須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決定,局長可命令在指定的期限內採取新措施。

七、如最終決定與預審員在報告內提出的建議不一致,該決定須具理由說明。

八、須將最終決定通知違法者。

第四十三條

對決定的申訴

對處罰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第四十四條

繳付罰款的期間

一、罰款應自作出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繳付。

二、如不在上款規定的期間內自行繳付罰款,主管實體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以處罰決定的證明作為執行憑證,強制徵收。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四十五條

中斷執行指導工程或監察工程的職務

一、如負責指導工程或監察工程的技術員在執行由其負責的工作的期間超過兩日中斷執行職務,應至少於兩日前以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的表格通知該局或負責判給工程的公共部門。

二、上款所指的通知,亦須按情況對負責指導工程或監察工程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作出。

三、以上數款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負責指導工程或監察工程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

第四十六條

廢止

廢止下列規定:

(一)一月十四日第7/91/M號訓令第一部分第一款a及b項;

(二)第3/2003號行政法規《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第九條第一款(一)及(二)項。

第四十七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收費表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說明 金額
(澳門幣)
1. 申請參加實習 300
2. 參加認可考試 300
3. 申請登記 1,000
4. 申請補發專業證明 500

附件二

收費表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者)

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註冊

說明 金額
(澳門幣)
1. 編製計劃:
  1.1. 註冊 6,000
  1.2. 註冊續期 6,000
2. 指導工程:
  2.1. 註冊 6,000
  2.2. 註冊續期 6,000
3. 監察工程:
  3.1. 註冊 6,000
  3.2. 註冊續期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