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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及第6/2015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並經第32/200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所載的“特約條件內明確指出時方適用之特別條款”的第三條修改如下:
透過適用相應的附加費率,本保險亦保障在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三條a)項(七)分項所指的情況以外的勞工在往返工作地點的正常途中可能發生的意外。”
本行政命令自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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