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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經八月十八日第149/84/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76/85/M號訓令、一月十一日第1/88/M號訓令、十二月二十七日第335/93/M號訓令及八月四日第186/97/M號訓令給予“匯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險業務的許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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