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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1. …por intermediário das entidades agenciadas…”
應改為:“1. …por intermédio das entidades agenciadas…”。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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