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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9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相關附件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Centro de Saúde de Nossa Senhora do Carmo”
應改為:“Centro de Saúde de Nossa Senhora do Carmo – Lago”。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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