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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二)項,制定本法律。
第9/2014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修改如下:
一、包含自治機構收入的預算收入的總額預計為$119,969,627,6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玖拾玖億陸仟玖佰陸拾貳萬柒仟陸佰圓整),並於二零一五年度內按照現規範或將規範有關徵收之法律規定進行徵收;該總額應根據現行法例,用於支付該年度內所作之開支。
二、﹝...﹞。
三、﹝...﹞。
二零一五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83,761,011,500.00(澳門幣捌佰叁拾柒億陸仟壹佰零壹萬壹仟伍佰圓整)。
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中央預算結餘預計為$18,805,022,8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捌億伍佰零貳萬貳仟捌佰圓整)。
二、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特定機構年度盈餘預計為$17,403,593,3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肆億叁佰伍拾玖萬叁仟叁佰圓整)。
三、﹝...﹞。
為適用由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七條所指附表內的稅率,須課徵所得補充稅之二零一四年度收益的豁免額,訂定為$600,000.00(澳門幣陸拾萬圓整),而對於超出該金額之收益,適用百分之十二的稅率。”
透過調整載於本法律附件的表一的收入、開支、中央預算結餘及特定機構年度盈餘的最初預算金額,修正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的預算,而該表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經第9/2014號法律核准的《2015年財政年度預算案》中須依照上條作更新的預算表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並以附件形式公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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