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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在路環碼頭設立出入境事務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可二十四小時運作。
三、第一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務站僅供乘坐遊艇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使用。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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