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7/2001號法律《新基金會的設立》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經第12/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第4/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1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澳門基金會章程》第十條修改如下:
一、信託委員會由十五至二十一名成員組成。
二、......
三、......
四、......”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