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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對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條規定設立的存款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
經濟財政司司長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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