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調整如下﹕
(一)小學教育:澳門幣二千六百元;
(二)中學教育:澳門幣三千元。
二、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幼兒教育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維持不變。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政府住宅單位轉移予其承租人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單價訂定為澳門幣五萬零八百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