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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一切所需的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颱風委員會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颱風委員會關於颱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財務及相關安排的協定》。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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