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環境保護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的工作證式樣,有關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工作證為白色,尺寸為90毫米x60毫米,並印有環境保護局標誌,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局”和“工作證”之中、葡文字樣。
三、除持有人的照片外,工作證還載有編號、姓名、職位或職級、發出日期、持證人簽名、環境保護局局長的簽署及闡述此證作為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執行監察職務時的身份識別。
四、工作證須在局長簽署及在其上加蓋環境保護局之鋼印,方為有效。
五、需更新工作證的身份資料時,應將工作證更換。
六、倘有遺失、毀壞或損壞工作證時,將獲補發新證,並在證件上註明,新證維持原有編號。
七、工作證由環境保護局局長簽發。
八、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正面) | (背面) |
尺寸:90毫米x60毫米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衛生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二、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的合同人員,藉合同附註的方式轉入衛生局,其職務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三、為一切法律效力,根據上款規定轉入的人員以往所提供的服務時間,計入所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
四、廢止第3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