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及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由下表取代:

表一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每月總收入
(澳門元)
1 9,340.00
2 14,460.00
3 17,740.00
4 19,920.00
5 21,500.00
6 25,180.00
7或以上 26,760.00

表二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總資產淨值
(澳門元)
1 201,800.00
2 312,400.00
3 383,200.00
4 430,300.00
5 464,400.00
6 543,900.00
7或以上 578,100.00

二、經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表,由下表取代: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維持生計的開支
(澳門元)
1 3,920.00
2 7,200.00
3 9,920.00
4 12,060.00
5 13,610.00
6 15,170.00
7或以上 16,730.00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