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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5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和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教育暨青年局向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發出的臨時執照式樣,上述式樣載於本批示附件,其作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並由印務局專責印製。

二、上款所指的式樣採用A4紙張印製,四周為寬十二毫米的白邊。

三、教育暨青年局01/2014式樣的文字顏色為綠色,印製於淺黃之底色上,並附有黃色邊飾。

四、臨時執照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簽署,並蓋上該機關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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