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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的意見,社會文化司司長命令:
一、訂定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8時至中午12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1時30分至4時45分,星期五則自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1時30分至4時45分,星期五則自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
(三)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8時45分至中午12時45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星期五則自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四)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9時至中午12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1時30分至5時45分,星期五則自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五)上午工作時段,自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2時30分至5時15分,星期五則自下午2時30分至5時;
(六)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上午9時15分至下午1時30分,星期五則自上午9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而下午工作時段,則自下午3時至6時。
三、由社會工作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之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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