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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7/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二條第二款及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45/2006號行政命令

第45/2006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第一條

設出入境站及關口

一、......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站及關口,分別允許:

(一)持有特別為珠澳跨境工業區發出的通行證或同等文件之市民進出,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來自內地的外地僱員、就讀澳門特區高等教育機構或非高等正規教育學校的學生於零時至七時進出;

(二)來自或運往該工業區的貨物和往來該工業區的車輛通過。"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