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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九)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以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任命姚頴珊法官為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任期三年,可續任。
二、免去葉迅生法官之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職務。
三、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