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及(九)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以及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下列院長續任三年: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
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