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4/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一名委員如下:

陳海帆;

梁慶庭;

廖澤雲;

馬有禮;

歐安利;

鄭志強;

陳明金;

何雪卿;

黃如楷;

林金城;

陳澤武。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