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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

核准 《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核准

核准《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該規章為本行政法規的附件及組成部分。

第二條

監管實體

監管上條所指規章的遵守情況,屬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職權。

第三條

修改

第一條所指規章的技術性質的修改,須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為之。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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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訂定有關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直接或經配電系統與公共電網連接的應遵安全技術條件,以及在建築物安裝光伏系統的要件。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適用於在公共或私人建築物安裝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及相關設備。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可要求根據本規章的規定,對現有的系統、設備,以及進行中的工程作出必要的更改或改造,以確保人身及運作時的安全。

第三條

定義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下稱“光伏系統”)是指藉太陽能晶片將太陽光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發電系統;

(二)“獨立型光伏系統”是指與配電系統或用電設施連接而該配電系統或用電設施不與公共電網連接的光伏系統;

(三)“光伏並網”是指光伏系統直接或經配電系統與公共電網連接;

(四)“太陽能光伏板”是指由若干太陽能晶片按一定方式組裝在一塊板上的組裝件;

(五)“光伏幕牆”是指以特殊的材料,例如樹脂,將太陽能晶片黏貼和鑲嵌在兩塊玻璃之間的組裝件;

(六)“光伏系統擁有者”是指擁有光伏系統的實體;

(七)“供電實體”是指獲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供電公共服務的實體;

(八)“雙電源供電”是指由兩個同步的電源同時供電;

(九)“同步”是指兩個電力系統處於相序相同,以及電壓、頻率和相角在最佳的範圍內的情況;

(十)“公共電網”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公共輸配電網;

(十一)“逆變器”是指將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的設備。

第四條

分類

根據太陽能光伏板的總安裝容量,光伏系統分為:

(一)小型光伏系統,指總安裝容量不超過100千峰瓦的光伏系統;

(二)大型光伏系統,指總安裝容量超過100千峰瓦的光伏系統。

第五條

義務

一、供電實體和光伏系統擁有者均須遵守現行適用的法律規定及規章規定。

二、進行光伏並網前,光伏系統擁有者須向供電實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光伏系統的系統圖,其內須載明:

(1)光伏系統的標稱功率、標稱電壓、頻率、斷路容量、隔離設備、開關設備、保護設備、電能質量設備及計量設備;

(2)接口處的短路電流及最大和最小的電壓;

(3)保護設備的額定電流;

(4)在三相系統或單相系統中逆變器的分佈及數量,以及各逆變器在每相的標稱功率;

(二)註冊電機工程師的聲明書及其身份識別資料;

(三)光伏系統的設計、安裝、測試和運行的報告,其內尚須載有光伏系統維修人員的資料。

三、如光伏系統擁有者提交上款規定的文件且光伏並網符合第三章規定的技術條件,供電實體不得拒絕由光伏系統生產的電力。

第二章

在建築物安裝光伏系統的要件

第六條

一般規定

一、安裝光伏系統的工程期間,建築物原有的防水保護層不得受破壞。

二、太陽能光伏板與建築物安裝表面之間須保留至少100毫米的散熱間距。

三、如獨立型光伏系統與公共電網連接,該系統須設置防止電流進入有關電網的防逆流裝置。

四、光伏系統的安裝工程須遵守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規章》、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以及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即使屬光伏幕牆的安裝工程亦然。

第七條

太陽能光伏板支架基座

一、太陽能光伏板支架基座須安裝在樓頂結構層上並與建築物主體結構牢固連接。

二、太陽能光伏板支架基座須作防水處理。

三、金屬基座頂面及混凝土基座頂面的預埋件須塗防腐蝕塗料。

四、除遵守上條第四款規定外,安裝太陽能光伏板支架基座尚須遵守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第八條

太陽能光伏板支架

一、太陽能光伏板支架安裝在基座時,支架與基座之間的空隙須填上防水的填補物料。

二、金屬結構支架須與建築物接地系統有效連接。

三、金屬結構支架焊接完成後,須按GB 50212-2002及GB 50224-2010的相關規定作防腐蝕處理。

第九條

電氣系統

一、光伏系統的直流側須標識正極及負極。

二、光伏系統的直流接頭須採用防止觸電式的接頭。

三、逆變器等控制器的表面,不得設置其他電氣設備和堆放雜物,並須保持設備良好通風,以保證其正常運作及易於檢修。

四、光伏並網的接口處設備的避雷和接地,須符合GB/T 16895.32-2008及GB 50057-2010的規定。

第十條

警告標誌

一、太陽能光伏板須貼上與附件一插圖相符的寫有中文字“帶電”及葡文字“Electrificado”的警告標誌。

二、光伏系統的電箱須貼上與附件二插圖相符的寫有中文字“小心觸電”及葡文字“Perigo de Choque Eléctrico”的警告標誌。

三、光伏並網接口處的電箱須貼上與附件三插圖相符的寫有中文字“雙電源供電”及葡文字“Fonte de Alimentação Dupla”的警告標誌。

第十一條

測試

一、光伏系統擁有者須在光伏系統投入運作和供電前進行全面的測試工作,以確保該系統的安裝符合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圖則。

二、上款所指的測試包括:

(一)檢查所有安全和保護裝置;

(二)檢查並確保所有警告標誌、設備標籤及電路圖,尤其“雙電源供電”的警告標誌,均張貼在適當的位置;

(三)記錄光伏系統的電能質量。

第三章

光伏並網的技術條件

第十二條

連接方式

一、小型光伏系統進行光伏並網的電壓等級為230伏特或400伏特。

二、大型光伏系統進行光伏並網的電壓等級至少為11千伏特。

三、如逆變器功率超過11.5千伏安,須以三相方式進行光伏並網。

四、光伏系統的總安裝容量,不得超過公共電網向用電場所供電容量的50%或上游向用電場所變壓器供電容量的50%。

第十三條

電能質量

一、光伏系統供應的電能質量,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電壓偏差:光伏系統的交流電壓須與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的交流電壓相同,但可允許出現偏差,允許偏差值介乎額定電壓的+5%至-10%;

(二)頻率:光伏系統的交流電流須與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的交流電流同步,額定頻率為50赫茲,但可允許出現偏差,允許偏差值為±0.5赫茲;

(三)諧波及波形畸變:光伏系統的交流電輸出諧波及波形畸變不得對其他設備造成影響;總諧波電流須低於逆變器額定輸出的5%,各次諧波須限制在表一及表二所列的百分比內,而在此限制範圍內的偶次諧波須低於較低的奇次諧波限值的25%;

表一:奇次諧波電流畸變限值

奇次諧波 畸變限值
3次至9次 < 4.0%
11次至15次 < 2.0%
17次至21次 < 1.5%
23次至33次 < 0.6%

表二:偶次諧波電流畸變限值

偶次諧波 畸變限值
2次至8次 < 1.0%
10次至32次 < 0.5%

註:注入諧波電流不應包括任何由未連接光伏系統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上的諧波電壓畸變引起的諧波電流。

符合上述測試要件的逆變器視為符合條件,無須作進一步測試。

(四)功率因數:光伏系統逆變器的輸出功率超過額定輸出功率的50%時,平均功率因數不得低於0.9(超前或滯後);

(五)電壓不平衡度:光伏系統與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並網運行時,三相電壓不平衡度不得超過2%,在3秒至60秒內不得超過4%;

(六)直流分量:光伏系統與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並網運行時,逆變器向有關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供應的直流電流分量不得超過光伏系統的交流額定值的1%;

(七)電壓波動及閃變:大型光伏系統與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的接口處引起的電壓波動及閃變,須符合GB/T 12326-2008的規定。

二、光伏系統供應的電能質量須符合上款規定的一切要件,否則不得與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連接。

三、如供電實體須檢測光伏系統的電能質量,光伏系統擁有者須予配合,並安排供電實體在現場進行測試工作。

第十四條

電能計量

一、用於記錄光伏系統生產電量的電錶,須由供電實體適當加封和校正。

二、電錶的供應、安裝和保養,由供電實體負責。

三、電錶的核准、校正和檢驗,須經能源監管實體預先許可。

四、如光伏系統經配電系統與公共電網連接,須採用雙向計量的電錶。

第十五條

安全與保護

為保障光伏系統以及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或故障時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光伏系統尤須配備下列保護功能:

(一)過電壓或欠電壓:光伏系統與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的接口處任何一相電壓超出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的範圍時,光伏系統須停止供電,而停止供電的要件及時間須符合表三規定;

表三:停止供電的要件及時間

逆變器交流側電壓 停止供電的最長時間*
U<50%xU正常 0.1秒
50%xU正常≤U<90%xU正常 2.0秒
90%xU正常≤U≤105%xU正常 繼續運行
105%xU正常<U≤135%xU正常2.0秒
135%xU正常<U0.05秒

*註:停止供電的最長時間是指由出現異常情況至逆變器停止向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送電的時間。

U:逆變器交流側電壓

U正常: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的電壓

(二)過頻率或欠頻率:光伏系統與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的接口處頻率超出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規定的範圍時,光伏系統須在0.2秒內中斷與有關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連接;

(三)恢復供電: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的電壓及頻率恢復到正常範圍之後的300秒後,光伏系統方可向有關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恢復供電;

(四)防孤島效應:為免光伏系統在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失壓時繼續供電,光伏系統須自有關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失壓時起計兩秒內中斷與有關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連接,但監測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狀態的監察系統除外;

(五)短路保護: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發生短路時,逆變器的過電流不得超過額定電流的150%,並須在0.1秒內中斷與有關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連接;

(六)缺相保護: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出現缺少相位時,光伏系統須中斷與有關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連接;

(七)隔離和開關:

(1)與光伏系統連接的公共電網或配電系統的開關箱須設置手動操作隔離開關和自動斷路器;

(2)手動操作隔離開關須採用可視中斷點的形式,單相式隔離開關為兩極開關形式,三相式隔離開關為四極開關形式;

(3)自動斷路器須採用可視中斷點的形式。

第四章

安裝光伏系統的程序

第十六條

工程計劃的核准

一、光伏系統安裝工程計劃須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並須符合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規章》及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的相關規定。

二、如光伏系統須安裝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位於被評定的不動產緩衝區的建築群,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就該系統是否符合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徵詢文化局的意見。

三、工程計劃獲核准且獲發工程施工准照後,光伏系統安裝工程方可開始。

第十七條

工程計劃通知

一、容量不超過3千峰瓦的小型光伏系統的安裝工程,無須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但須按適用的法律規定及規章規定制訂工程計劃,且提前於工程開始的三十日前送交該局,以作通知。

二、如上款所指的光伏系統須安裝在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位於被評定的不動產緩衝區的建築群,土地工務運輸局須就該系統是否符合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徵詢文化局的意見。

三、屬上款所指的情況,在未得悉徵詢文化局後的結論之前,不得開始進行第一款所指的工程。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十八條

適用的技術標準

一、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須遵守下列的技術標準或其他相等的技術標準:

(一)GB 50212-2002——建築防腐蝕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二)GB 50224-2010——建築防腐蝕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三)GB/T 12326-2008 ——電能質量電壓波動和閃變;

(四)GB/T 19939-2005——光伏系統並網技術要求;

(五)GB/T 16895.32-2008——建築物電氣裝置第7-712部分有關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太陽能光伏(PV)電源供電系統;

(六)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

二、土地工務運輸局可按實際情況採用其他的國家或國際標準,但不影響本規章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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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第十條第一款所指者)

“帶電”警告標誌

“帶電”警告標誌為一紅色底色的長方形,長60毫米,闊30毫米,其內寫有白色字體的中文字“帶電”及葡文字“Electrificado”,字體高度為10毫米。

附件二

(第十條第二款所指者)

“小心觸電”警告標誌

“小心觸電”警告標誌為一黃色底色的正方形,邊長120毫米。

正方形內有一等邊三角形,三角形下方寫有黑色字體的中文字“小心觸電”及葡文字“Perigo de Choque Eléctrico”,字體高度為10毫米。

等邊三角形以黑色鑲邊,外框邊長(α1)85毫米,內框邊長(α2)59.5毫米,邊框外角圓弧半徑4.7毫米,其內有一黑色的象徵性圖案。

附件三

(第十條第三款所指者)

“雙電源供電”警告標誌

“雙電源供電”警告標誌為一紅色底色的長方形,長150毫米,闊75毫米,其內寫有白色字體的中文字“警告”、“雙電源供電”及葡文字“PERIGO”、“Fonte de Alimentação Dupla”,字體高度為6毫米,其餘的說明均為高4毫米的白色字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