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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會計學專業學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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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華僑大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泉州市
二、 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三、 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業餘進修中心
澳門新口岸外港填海區
羅馬街八十五號建興龍廣場三樓
四、 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會計學專業學士學位課程
五、 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會計學基礎(I) 必修 54 3
會計學基礎(II) " 54 3
管理學 " 60 4
微觀經濟學 " 54 3
貨幣銀行學 " 60 4
經濟法 " 48 3
 
第二學年
成本會計 必修 60 4
財務會計 " 60 4
財務管理學 " 60 4
計算機應用基礎 " 54 3
國際金融 " 48 3
BEC英語 " 48 3
 
第三學年
高級財務會計 必修 60 4
會計電算化 " 60 4
統計學 " 60 4
審計學 " 60 4
稅務會計 " 60 4
 
第四學年
宏觀經濟學 必修 54 3
管理信息系統 " 54 3
企業戰略管理 " 60 4
市場營銷 " 60 4
管理會計 " 48 3
 
第五學年
銀行會計 必修 57 4
證券投資 " 57 4
金融工程學 " 60 4
畢業論文 " 216 12

註:

1)本課程授課形式為面授。

2)本課程以兼讀制形式運作。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七、完成本課程而取得的文憑,不排除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進行確認。

葡文版本

第17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科技大學開設國際仲裁碩士學位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課程期限為兩年。

四、課程以中文及英文授課。

五、課程的授課形式:面授。

六、課程的學術範圍:法學。

七、根據第37/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頒授碩士及博士學位規章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上述課程還包括撰寫及答辯一篇原創論文。

八、如學生按上述課程的規章規定及格完成載於本批示附件的表一及表二的科目,而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論文,則只可取得結業證書。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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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際仲裁碩士學位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多元化爭議解決原理 必修 45 3
國際商事仲裁 " 45 3
談判與調解 " 45 3
訴訟程序 " 45 3
仲裁文書寫作 " 45 3
國際私法 " 45 3
法律方法與案例研究 " 45 3
實習 " 120 6

表二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爭議解決專題一 選修 45 3
爭議解決專題二 " 45 3
爭議解決專題三 " 45 3
經濟與商業基礎一 " 45 3
經濟與商業基礎二 " 45 3
民法學 " 45 3
國際法原理 " 45 3
國際貿易法 " 45 3
國際投資法 " 45 3
國際知識產權法 " 45 3
法理學與法哲學 " 45 3
比較法學 " 45 3

表三

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論文 必修 6

註:

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至少為51分,其分配如下:表一的必修科目佔27學分;表二的選修科目佔18學分;表三的論文佔6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