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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工作人員代表團體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電信管理局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八時四十五分至十二時四十五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五時三十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二時十五分至五時十五分;
(二)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三時至六時。
三、由電信管理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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