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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6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經第3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批示的《使用衛生局轄下場地及設備收費表》,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使用上款所指場地及設備之收費,其部分或全部豁免條件由衛生局訂定。

三、按上指收費表而徵收的所有收益將撥作衛生局本身的收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使用衛生局轄下場地及設備收費表

場地 使用每小時收費
(澳門幣)
空調每小時收費
(夜間19:00-24:00或假期)
(澳門幣)
衛生局行政樓 大禮堂 $300 $100
博物館 $100 $50
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多功能會議室 $150 $50
黑沙灣衛生中心 大型會議室 $300 $100
衛生教育展覽室4 $100 $50
衛生教育展覽室5 $100 $50

註:

1. 如需一位技術人員操作器材,上述價格每小時加收澳門幣180元。

2. 場地、空調或技術人員使用時間不足1小時,但超過15分鐘,均按1小時計算。

葡文版本

第16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連同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確認載於本批示附件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校年度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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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細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細則訂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非高等教育本地學制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立學校”)教師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程序。

第二條

榮譽名額的上限

一、就每一學校年度頒授的“卓越表現教師”榮譽,名額上限為十五名。

二、每一學校年度“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名額由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決定,當中應考慮被提名教師的數量,以及其任教的教育類型和教育階段。

第二章

教師的提名

第三條

提名的要件

在相應於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學校年度按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獲豁免後的每周正常授課時間達八節或以上的教師,方可被提名。

第四條

提名期間

每年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提名期間為該學校年度的七月十五日至下一學校年度的九月三十日。

第五條

提名實體

一、私立學校負責就“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頒授作出提名。

二、如被提名者為校長,該提名應由辦學實體作出。

第六條

提名文件

進行“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提名時,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妥的提名表;

(二)被提名教師同意接受提名的聲明;

(三)學校確認被提名教師於上一學校年度的工作質量評語為“優異”的聲明,倘提名是在本學校年度期間作出,則為本學校年度的工作質量評語;

(四)被提名教師於上一學校年度在專業操守及教育教學方面表現突出的詳細描述及證明,倘提名是在本學校年度期間作出,則為有關本學校年度的文件。

第三章

評審及甄選

第七條

提名的評審

一、為進行“卓越表現教師”榮譽提名的前期評審工作,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可按照第14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九款規定設立專責小組。

二、在進行上款所指的前期評審時,專責小組協調員可邀請對商議事項有認識或有經驗的人士協助分析及提供意見。

三、根據專責小組在完成對提名的前期評審後所作的報告書,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以全體會議的方式進行甄選獲取“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教師。

第八條

評審的準則

上條所指的評審工作,應根據以下準則:

(一)被提名教師的表現顯示其可成為其他教師的楷模;

(二)被提名教師的專業操守有助在教育教學方面推動學校工作或學生的發展;

(三)被提名教師的表現對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發展有重要意義。

第四章

頒授榮譽的形式

第九條

“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方式

“卓越表現教師”榮譽包括獎座乙座及獎狀乙張。

第十條

頒授的形式

一、“卓越表現教師”榮譽每年由教育暨青年局組織公開表彰儀式進行頒授,並通過社會傳播媒介公佈獲頒授教師的名單。

二、獲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的教師將獲邀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補充規定

每年於學校提名教師期開始前,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訂定有關教師提名、其後評審及頒授榮譽的特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