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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一、本行政法規將經第30/2009號、第19/2010號、第32/2011號、第22/2012號及第25/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所定計劃的實施期間延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上款所指計劃的受惠家團無須重新提交申請表,繼續有權獲發住屋補助。
三、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發放住屋補助,由經第30/2009號、第19/2010號、第32/2011號、第22/2012號、第25/2013號行政法規及本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規範。
經第30/2009號、第19/2010號、第32/2011號、第22/2012號及第25/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一、......
二、......
(一)由一至兩人組成的申請家團,每月發放的補助金額為澳門幣一千六百五十元;
(二)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的申請家團,每月發放的補助金額為澳門幣二千五百元。
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且非為社會房屋承租人或社會房屋承租家團的成員,均可申請住屋補助發放,但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不得超過下表所載金額:
家團成員數目 | 1 | 2 | 3 | 4 | 5 | 6 | 7人或以上 |
每月總收入 (澳門元) |
8,930 | 13,860 | 17,010 | 19,120 | 20,650 | 24,250 | 25,780 |
一、申請補助須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透過向房屋局提交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為之;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
(一)......
(二)......
三、......
一、......
二、發放補助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但下款規定除外。
三、對於二零一三年社會房屋申請確定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發放補助批示自確定名單公佈翌月首日起產生效力。
四、(原第三款)
申請家團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三個月內曾向房屋局提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文件或是二零一三年社會房屋申請確定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則可豁免提交該等文件。”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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