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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7/2014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

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一、......

二、符合經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第四十一條第九款規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可最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房屋局申請發給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