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5/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消防局人員編制

第7/2005號行政法規第19/2007號行政法規第8/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4/2001號行政法規《消防局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載有消防局人員編制的附件B,由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一條所指者)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指的附件B

消防局人員編制

表一

指揮部

職級 職位數目
消防總監 1
副消防總監 2

表二

高級職程

職級 職位數目
消防總長 7
副消防總長 13
一等消防區長 25
副一等消防區長 38

表三

基礎職程

職級 職位數目
消防區長 66
副消防區長 145
首席消防員 338
一等消防員/消防員 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