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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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中級法院法官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趙約翰)及第一審法院法官Carlos Armando da Cunha Rodrigues de Carvalho(羅達光)之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