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以公證書形式訂立的“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附加合同。
- 續任一名中級法院法官及一名第一審法院法官。
- 調整敬老金每年的金額。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指為單位評估之目的將在公式內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單價。
- 修改第14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許可訂立“為法務局從屬機構少年感化院院生提供初中及高中回歸教育課程”的合同。
- 修改第38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減少第2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開支分段支付。
- 許可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地基處理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
- 調整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兩類殘疾津貼的金額。
- 除十月十六日第274/95/M號訓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外,亦得採用氣相色譜儀的色譜法,以及酶分析法。
- 許可訂立提供“路環石排灣CN6a地段學校及教育設施建造工程的設計服務”的合同。
- 許可訂立提供“租賃巴士候車亭及城市資訊牌(MUPI廣告燈箱)”服務的合同。
- 許可訂立“為典當業展示館提供營運管理”服務的合同。
第11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 Universidade de Lisboa 開辦的教育學博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