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30/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至二十二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