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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HNET亞洲有限公司提供「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名管理及登記系统的營運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HNET亞洲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域名管理及登記系统的營運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5,208,550.00(澳門幣壹仟伍佰貳拾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4,730,120.00
2015年 $ 5,055,380.00
2016年 $ 5,423,05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八章「電信管理局」內經濟分類「02.03.09.00.08公共電訊服務開支」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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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萬訊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電子政務應用平台基礎功能組件構建方案」的合同,已獲第27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252,575.00(澳門幣壹仟貳佰貳拾伍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6,126,287.50
2013年 $ 1,837,886.25
2014年 $ 1,837,886.25
2015年 $ 2,450,515.00

二、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1.013.217.03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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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42/2013及4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601,600.00(澳門幣陸佰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4年 $ 2,640,640.00
2015年 $ 3,960,96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90.028.76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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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編制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8,580,965.00(澳門幣捌佰伍拾捌萬零玖佰陸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2年 $ 7,722,868.50
2014年 $ 858,096.50

二、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3、次項目8.051.224.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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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訂立提供「澳門關閘口岸暨周邊環境的總體概念性城市設計——計劃編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40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而該批示其後經第6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9,000,000.00(澳門幣玖佰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0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3,150,000.00
2012年 $ 4,950,000.00
2014年 $ 900,000.00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90.028.55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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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美華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望廈體育館重建——編製施工計劃」的合同,已獲第3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8,840,0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捌拾肆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8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1年 $ 10,533,000.00
2014年 $ 6,830,200.00
2015年 $ 738,400.00
2016年 $ 738,400.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7.020.156.05的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五、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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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筷子基北灣L4及L5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筷子基北灣L4及L5地段公共房屋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843,894.40(澳門幣叁佰捌拾肆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325,480.00
2015年 $ 1,590,576.00
2016年 $ 927,838.4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6、次項目6.020.055.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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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提供「氹仔聚龍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 — Serviços Profissionais, Limitada訂立提供「氹仔聚龍街公共房屋建造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9,681,200.00(澳門幣壹仟玖佰陸拾捌萬壹仟貳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4,750,000.00
2015年 $ 7,680,000.00
2016年 $ 7,251,200.0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2.00.00.08、次項目6.020.059.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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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改善澳門半島排水系統的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提供「改善澳門半島排水系統的研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23,983,852.00(澳門幣貳仟叁佰玖拾捌萬叁仟捌佰伍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4年 $ 11,991,926.00
2015年 $ 9,593,540.80
2016年 $ 799,461.70
2017年 $ 799,461.70
2018年 $ 799,461.80

二、二零一四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44.114.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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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供水管網遷移」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6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有關的遷移工作未能按計劃完成,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年度負擔,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4,552,725.00(澳門幣肆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的開支年度負擔方式修改如下:

“二、上述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205.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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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訂立提供「柯維納馬路交通樞紐——通訊電纜遷移」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6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有關的遷移工作未能按計劃完成,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年度負擔,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3,726,493.00(澳門幣叁佰柒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6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訂的開支年度負擔方式修改如下:

“二、上述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9、次項目8.051.205.07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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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14號行政法規《二零一四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五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醫療券可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取得。

二、根據第9/2014號行政法規《二零一四年度醫療補貼計劃》第五條第六款的規定將醫療券移轉予受益人的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卑親屬,須簽署移轉聲明書和將之交予被背書人。

三、向受益人提供的醫療服務,由使用者在醫療券上簽署確認。

四、如支付予私人衛生單位的金額低於醫療券的面值,受益人不得要求返還差額。

五、參與計劃的私人衛生單位每月須將經使用的醫療券送交衛生局核實和處理給付。

六、衛生局最遲須自醫療券經核實後翌月三十日就醫療券作出結算。

七、所有關於醫療券給付的工作最遲須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八、醫療券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重新轉為有效。

九、核准醫療券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十、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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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醫療券的式樣

正面

背面

尺寸 : 210毫米 × 74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