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1/201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授權

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簽署稅務信息交換協定。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