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內表一所載薪俸表中的薪俸點100點的金額調整為$7,400.00(澳門幣柒仟肆佰圓整)。
退休金及撫卹金按上條所指增加依比例調整。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下列款項承擔:
(一)如屬中央部門,由本財政年度各部門的運作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或經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二)如屬自治機構,由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為承擔因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第十二章「共用開支」的經濟分類05-04-00-00-90「備用撥款」得追加金額$550,000,000.00(澳門幣伍億伍仟萬圓整),從第13/201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中央預算結餘中取出同等金額。
第13/2013號法律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改如下:
二零一四財政年度包含自治機構開支之財政預算開支總額定為$78,161,732,200.00(澳門幣柒佰捌拾壹億陸仟壹佰柒拾叁萬貳仟貳佰圓整)。
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中央預算結餘預計為$63,610,731,800.00(澳門幣陸佰叁拾陸億壹仟零柒拾叁萬壹仟捌佰圓整)。
二、〔……〕
三、〔……〕”
廢止第6/2013號法律。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副主席 林香生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