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簽訂《商業企業租賃公證續期合同》。
二、運輸工務司司長可轉授上款所授予的權力。
本行政命令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