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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4/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規定,經聽取行政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的團體的意見,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飯堂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辦公時間為: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三十分,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四十五分;
(二)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三十分,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三、由海事及水務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須遵守特別辦公時間的工作人員。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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